1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間計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C)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D)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統計: A(189), B(408), C(1922), D(347), E(0) #2353664
詳解 (共 5 筆)
行程法§48
Ⅰ、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白話文:若以小時來計算,例如約定好24小時完成,現在是11點10分,那麼就從11點開始算起,截止時間就是隔天11點整。
Ⅱ、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若以天數、星期或月為單位來定期限,那麼第一天都不算,例如1/1日回國要管制14天,那麼從1/2日零時開始為管制的第一天,一直到1/16日的00時為止。
Ⅲ、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白話文:以星期為期間,從這星期二約定(一個星期)則最後一日為下星期一。以月為期間,若假設管制期限是二個月,若1/31日為第一天,到3月的相當日即3/31日,其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也就是3/30日為最後一天。若管制時間為一個月,從1/31日起算,因為2月沒有31日,所以以2/28或29為最後一天。以年為期間,今年1/31日約定(一年)則以隔年1/30日為最後一天。
Ⅳ、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白話文:如果最後一天是2/28日國定假日,就以2/29或3/1日為最後一天。
Ⅴ、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如果是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或處罰,例如甲被依社維法處停止營業10日,從1/31日15點開始執行,1/31就算第一天,起算10日到2/9日24時為止;就算從23點59分開始,只罰到一分鐘也算一天;另外若2/9日截止日是假日也照算一天,甲於2/10日就可以恢復業營,也就是讓不利處分的期間快點結束,所以假日也照算,這樣才有利於人民。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C)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1.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2.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