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 113 年修正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那些使用情況應課徵房屋稅?①政府持有之公有房屋配供一般民眾居住 ②信眾無償提供寺廟作為祭祀使用之房屋 ③私立學校之學生宿舍 ④慈善團體附設免費圖書館之房屋 ⑤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其超過 3 戶部分
(A)①②④⑤
(B)①②⑤
(C)③④⑤
(D)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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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24), C(48), D(66), E(0) #3274760
統計: A(66), B(124), C(48), D(66), E(0) #3274760
詳解 (共 3 筆)
#6244354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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