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假設有人對於行政院與他國所簽定之「兩國打擊犯罪互助協定」,應否送交立法院審議存有疑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依據憲法第 63 條規定,僅具有「條約」案之議決權,因此對於使用「協定」名稱的對外文書,並不用經由立法院之審查
(B)行政院承總統之命與外國往來,係屬於「政治問題」,因此不須其他權力部門的介入
(C)行政部門與他國所簽定之書面文書,區分為「條約」和「協定」,條約始須送交立法院議決;而協定只須要依行政命令審查的方式送立法院備查
(D)憲法上所稱之「條約」,包括用條約、公約,或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均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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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30), D(168), E(0) #6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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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916
條約及協議處理準則第2條,中央各機關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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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91
看到這條就馬上想到馬的最後一天亞投,都不用經過立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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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77506
未解鎖
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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