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幾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A)一職等
(B)二職等
(C)三職等
(D)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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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69), C(2), D(0), E(0) #241269
統計: A(14), B(169), C(2), D(0), E(0) #241269
詳解 (共 1 筆)
#592959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第1項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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