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謂的哺乳時間,性質為何?
(A)為工作時間
(B)為休息時間
(C)為延長工時
(D)為中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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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6), B(232), C(18), D(147), E(0) #3704412
統計: A(986), B(232), C(18), D(147), E(0) #3704412
詳解 (共 6 筆)
#7214398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謂的哺乳時間,性質為何?
(A) 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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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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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員工在進行哺乳或集乳的這段時間,雖然沒有實際執行業務,但在法律上仍算作正在工作。因此,雇主必須照常給付這段時間的薪資,且不得將其扣除或要求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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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 1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B) 為休息時間❌
(C) 為延長工時❌
(D) 為中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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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21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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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316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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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46
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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