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國策章亦有保障人民權益之相關規範
(B)基本國策條款皆可透過權利救濟予以實現
(C)憲法基本國策規定國家負有作為義務,國家若未執行,人民未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國家為 履行
(D)基本國策章與基本權利章雖皆有保障人民之權利,但法律效果可能容有不同
統計: A(20), B(1050), C(486), D(63), E(0) #3704395
詳解 (共 6 筆)
- 基本國策雖然是寫給國家的方針,但其內容確實涉及人民權益,例如憲法第 153 條保護勞工與農民、增修條文第 10 條關於身心障礙者與婦女權益的保障。
- 這些條款的終極目標是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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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主要是憲法對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與行政機關)的「委託」或「指引」,要求國家朝特定方向努力(例如:發展經濟、推廣教育、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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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接請求權: 除非立法者已經根據這些國策制定了具體的法律(例如:制定了《勞基法》來落實保護勞工的國策),否則人民不能單憑憲法中的基本國策條款,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給予特定利益或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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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主觀公權利: 大多數基本國策條款僅具有「客觀法規範」的功能,而不直接賦予人民「主觀公權利」。因此,不能說「皆可」透過權利救濟實現。
- 這是基本國策作為「方針條款」的特性。雖然國家有義務去做(作為義務),但如果國家因為財政困難或政策優先順序而尚未立法或執行,人民通常無法直接告國家違憲或要求強制履行
- 因為這涉及政治問題與權力分立,司法權通常不介入立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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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第 2 章): 通常具有直接拘束力,人民可直接主張,且多為防禦權(禁止國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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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第 13 章): 多為國家需積極作為的目標,需透過立法具體化後,人民才能主張權利。兩者的法律強度與救濟途徑確實不同。
觀念解析:基本國策的法律效力
在憲法學理上,基本國策(憲法第 13 章)與基本權利(憲法第 2 章)在性質上是有所區別的。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方針條款」與「主觀公權利」。
1.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基本國策多屬於「方針條款」(Programmatic Provisions),是用來指導國家未來的立法與施政方向。它賦予國家客觀的任務義務,但通常並不直接賦予人民主觀的公權利。
白話解釋:憲法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保險,這是國家的目標。但如果國家還沒立法,人民不能直接拿著憲法這條去法院告國家,說「憲法說要保險,你現在馬上給我錢」。必須等國家制定了具體的法律(如健保法),人民才能依法行使權利。
2.選項解析
(A) 基本國策章亦有保障人民權益之相關規範:
正確。例如憲法第 155 條提到的社會保險與救助,第 156 條對婦女兒童的保護,本質上都是在強化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C) 國家若未執行,人民未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這就是上述「方針條款」的概念。除非該國策已經被法條化,或者被釋憲實務認定具有「法律上之強制性」,否則人民難以直接請求法院命國家履行特定作為。
(D) 基本國策章與基本權利章法律效果可能不同:
正確。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通常具有「直接效力」,人民可直接對抗國家的侵害;而基本國策往往需要透過立法「轉化」後,才產生具體的法律請求權。
補充記憶
基本權利:通常是「防禦權」,人民叫國家不要亂動。
基本國策:通常是「給付義務」,國家應努力去達成,但資源分配與時程由立法與行政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