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B)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C)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原則上不公開或提供
(D)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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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8), C(32), D(994), E(0) #2966406

詳解 (共 2 筆)

#5565232

(A):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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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D)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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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6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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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政府資訊公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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