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 甲無任何救濟管道
(B) 甲得逕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 甲應先向丙醫院聲明異議,對其決定仍不服,始得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D) 丙醫院拒絕提供病歷表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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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3310), C(1421), D(1263), E(0) #403874

詳解 (共 10 筆)

#629004

這題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政府資訊公開的異同,同樣是請求資訊,兩者最大的差別是申請權人救濟。以下是簡單版,詳細內容請自閱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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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
1.申請人(第9條):一般人
2.救濟(第20條):設立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行政程序法:
1.申請人(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且要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2.救濟  (第174條):屬程序上權利,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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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311
7
#591695
訴願法 第4條 第4款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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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82
這問題其實很單純,只是在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救濟,所以別想太多,
如同11F,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不服其機構決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課予義務訴願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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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95
簡單說就是:
"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
既為行政處分,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筆記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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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921
小小見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和「覽閱卷宗權」的最大差異:一、政:原則主動公開,例外限制;閱:只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二、政:不服可直接提訴願及行政訴訟(單獨申請,遭「行政處分」拒絕),閱:僅得於程序結束於實體決定聲明不服一併聲明(因為還在程序進行中「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指」)。三、政:主動;覽:被動。
13
0
#2819982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

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其原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三字第09432088900號函(94/11/15):「二、依卷附所載『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診斷證明書』之外觀,似屬醫療法第76條所定診斷書之一種,僅其專供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用,則該診斷書乃本於病人與醫院或醫師間之醫療契約而來,醫療契約通說認為接近委任之非典型民事契約,診斷書則為醫師所為醫療行為判斷之證明,似屬觀念通知之一種,故醫師開立上開診斷書並非行政行為,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如醫院或醫師依有關法令規定,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從事複驗業務者,則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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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092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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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99
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看完以上條款再來回看題目

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醫院 可以適度保護丁病歷資料,而甲(題目中說明是丁的朋友)可能是關心丁的身體健康,想看病歷

....... 這一來一往ㄑㄧㄠˊ 不攏,只好找乙直轄市政府訴苦,請他出來ㄑㄧㄠ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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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295
明明都是課與義務訴願跟課域義務訴訟就好了吧?
反正甲就是要丙醫院做出同意給他看丁病歷的處分啊
課與義務訴願或訴訟,其目的不但在撤銷駁回處分,同時要求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ex.許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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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16
筆記:感謝4.11F~
訴願法 第4條 第4款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只是在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救濟,所以別想太多,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不服其機構決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課予義務訴願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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