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 甲無任何救濟管道
(B) 甲得逕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 甲應先向丙醫院聲明異議,對其決定仍不服,始得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D) 丙醫院拒絕提供病歷表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
統計: A(453), B(3310), C(1421), D(1263), E(0) #403874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和政府資訊公開的異同,同樣是請求資訊,兩者最大的差別是申請權人和救濟。以下是簡單版,詳細內容請自閱法條。
------------------------------------------- 政府資訊公開法:
1.申請人(第9條):一般人
2.救濟(第20條):設立目的是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行政程序法:
1.申請人(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且要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2.救濟 (第174條):屬程序上權利,僅得於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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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四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如同11F,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不服其機構決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課予義務訴願或訴訟)
"拒絕公開"為行政處分
既為行政處分,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筆記筆記....
提問:醫院是用行政程序法?
四、公立醫院與公權力行政
法務部(90)律字第008458號函(90/02/20):「按行政機關之定義,宜視各個法律規定內容分別予以界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本項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係採實質觀點,從而公立醫院如係『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亦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本件原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嘉義醫院(公立醫院)擬以公民合營形態經營,如其原具有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體仍存在而未裁撤,則其於從事公權力行政時,仍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行政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三字第09432088900號函(94/11/15):「二、依卷附所載『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診斷證明書』之外觀,似屬醫療法第76條所定診斷書之一種,僅其專供僱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用,則該診斷書乃本於病人與醫院或醫師間之醫療契約而來,醫療契約通說認為接近委任之非典型民事契約,診斷書則為醫師所為醫療行為判斷之證明,似屬觀念通知之一種,故醫師開立上開診斷書並非行政行為,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惟如醫院或醫師依有關法令規定,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從事複驗業務者,則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
| 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 ||
| 第 18 條 |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 |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看完以上條款再來回看題目
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醫院 可以適度保護丁病歷資料,而甲(題目中說明是丁的朋友)可能是關心丁的身體健康,想看病歷
....... 這一來一往ㄑㄧㄠˊ 不攏,只好找乙直轄市政府訴苦,請他出來ㄑㄧㄠˊ
反正甲就是要丙醫院做出同意給他看丁病歷的處分啊
課與義務訴願或訴訟,其目的不但在撤銷駁回處分,同時要求為一定內容之處分 ex.許可處分
訴願法 第4條 第4款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不服其機構決定,得提起行政救濟 (課予義務訴願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