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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742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742

年份:102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9 當事人之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如他方之財產在訂約後明顯減少而有難為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提出對待給付或擔保之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代償請求權
(D)讓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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