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稱不動產物權行為者,謂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
(B) 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C)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D)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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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31), C(20), D(638), E(0) #3296004
統計: A(239), B(31), C(20), D(638), E(0) #3296004
詳解 (共 6 筆)
#6338223
正確答案為(D) 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以下說明各選項:
- (A) 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
- 不動產物權行為的生效,不以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的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即使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仍可能有效。這符合不要物行為的特性。
- (B) 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根據《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 (C)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這是為了確保交易的明確性和安全性。
- (D) 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
- 不動產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是登記,而非公證。公證並非不動產物權行為的必要生效要件。因此,此選項是錯誤的。
總結來說,不動產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是登記,且應以書面為之,但不需要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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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222
在法律行為中,「要物行為」和「不要物行為」是兩個重要的概念,它們主要區別在於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以下為您詳細解釋:
1. 要物行為 (Real Contract)
- 定義:
- 指法律行為的成立,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
-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使雙方已經達成協議,該法律行為也不算成立。
- 例子:
- 消費借貸: 例如,向銀行借錢,必須實際收到銀行的款項,借貸契約才算成立。
- 質權設定: 例如,將手錶作為擔保品向當鋪借錢,必須將手錶實際交付給當鋪,質權才算設定。
- 特性:
- 強調實際的交付行為。
- 通常適用於需要實際占有或控制標的物的法律關係。
2. 不要物行為 (Consensual Contract)
- 定義:
- 指法律行為的成立,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實際交付標的物。
- 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法律行為就成立,交付標的物只是履行契約的行為。
- 例子:
- 買賣契約: 例如,購買房屋,買賣契約在雙方簽訂契約時就成立,實際交付房屋只是履行契約的行為。
- 贈與契約: 例如,答應贈送朋友一本書,贈與契約在雙方達成協議時就成立,實際交付書籍只是履行契約的行為。
- 特性:
- 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 較為常見,適用於多數的契約關係。
總結:
- 要物行為強調「交付」,不要物行為強調「意思表示」。
- 兩者的區別在於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同。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理解要物行為和不要物行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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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6014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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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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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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