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民法稱之為:
(A)拋棄繼承
(B)限定繼承
(C)代位繼承
(D)無人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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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311), C(339), D(5184), E(0) #160688
統計: A(156), B(311), C(339), D(5184), E(0) #160688
詳解 (共 4 筆)
#170406
所稱無人承認之繼承,係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所謂繼承人有無不明,係指繼承開始時,從戶籍資料上,無可查知其配偶及各順序之繼承人。1有繼承人而其生死不明,非屬無人承認之繼承,應設置財產管理人,為其處理財產。此外,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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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34
無人承認之繼承
第1177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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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88
補充
限定繼承
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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