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若縣市主管機關將司法警察所救援之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列為保護個案,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處置方式?
(A)通知學校老師帶回,並為適當保護及教育
(B)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
(C)通知父母帶回,並為適當保護及教養
(D)通知監護人帶回,並為適當保護及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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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0), B(21), C(30), D(4), E(0) #2965826

詳解 (共 1 筆)

#556525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評估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經列為保護個案者,為下列處置:

一、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之保護及教養。(C)(D)

二、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及提供服務。(B)

三、其他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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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3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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