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某些支出項目。請問下列何者並不
屬於優先支應項目?
(A)一般性經常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B)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C)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D)具有地方特色之資本支出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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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56), C(167), D(1586), E(0) #616270
統計: A(112), B(156), C(167), D(1586), E(0) #616270
詳解 (共 2 筆)
#905798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之1: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
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 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
支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 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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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之1: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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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 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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