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近年來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契約,若有爭議多採「仲裁」方式來化解糾紛。下列關於「仲裁」的說明何者正確?
(A)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B)仲裁與和解都是由第三人介入協調
(C)由最高法院開仲裁庭進行仲裁
(D)必要時可由大法官會議進行仲裁
統計: A(6906), B(1939), C(331), D(126), E(0) #602807
詳解 (共 10 筆)
☯近年來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契約,若有爭議多採「仲裁」方式來化解糾紛。下列關於「仲裁」的說明何者正確?
(A)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
♨<仲裁法>第37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仲裁與調解和解都是由第三人介入協調
(C)由最高法院開仲裁庭進行仲裁 (D)必要時可由大法官會議進行仲裁 ~沒有這2種仲裁方式。
☀【仲裁】====(Ⅰ)由私人擔任紛爭解決裁判者的機制,由糾紛當事人自行決定應如何解決紛爭,不經法院審判程序,「自行協議約定選擇委託仲裁人擔任判斷者(雙方推舉專業人士)」。(Ⅱ)「仲裁人作出仲裁後,當事人就須遵守仲裁結果」。
(1)【約定仲裁(公權力不介入)】➡ 當事人雙方約定當彼此發生爭議時,交由「第三人主持的仲裁庭」進行仲裁。
(2)【強制仲裁】➡ 法律規定強制仲裁者,得向主管事務機關交付仲裁,並交付仲裁機關。EX:「勞資爭議事件」。
※『兩者皆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具相同效力』。
※「仲裁人」通常由「各領域專家組成」,在特殊領域比法院更為專業。
※可滿足涉及商業機密糾紛的秘密性要求。EX:「工程、專利、國際商務」。
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 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第四十四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仲裁機構,得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 仲裁機構之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A)仲裁法第37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前項強制執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該仲裁判斷之法律關係,亦有效力:
一、仲裁程序開始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二、為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他人及仲裁程序開始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B)和解可不用透過第三人
民736: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仲裁-- 6個月結果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