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阿輝性喜漁色,分別與一名 23 歲及一名 17 歲女子性交易,遭警方查獲。阿輝與上述兩名女子的性交易行為,依序違反下列何項法律?
(A)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
(B)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C)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D)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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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252), C(1334), D(6830), E(0) #602810

詳解 (共 10 筆)

#896701
刑法是規定與未滿16歲的性交易要處罰(見227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處罰與未滿18歲的(見22條以下)
所以與23歲的女子從事性交易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妨害善良風俗(見80條以下)

附上刑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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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754
簡易記憶法:
帝王條款:強暴他人無論幾歲一定屬於【強制性交罪】,14歲以下還會變成【加重性交罪】。
未滿16歲以下有【強制性交罪(強迫性)】與【妨害性自主(自願性)】可管,但16~18歲發生斷層,這個斷層是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插入管制。
18歲以上呢?純賣淫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管制,但如果屬於強辯兩情相悅就沒法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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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41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1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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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737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罰性交)

*罰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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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31
16歲以上就可合意性交(刑法不罰),但不...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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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76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2 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與未滿18歲之兒童與少年性交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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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978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104年2月4日改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1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等之處罰)【相關】§51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51條(罰則)

  犯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四十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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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78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罰滿18歲從事合意性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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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049

刑法第十六章為「妨害性自主」,§221的強制性交即非意願之結合,本章性交易(雙方合意用性交的方式換取金錢等報酬)之規範


刑法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妨害善良風俗)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 - - -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1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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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185

我的記法是成年女性不情願適用刑法

                                    合意的就叫賣淫(適用特別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未成年的就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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