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公法與私法區別之實益,下列何者不屬之?
(A)案件之審判權劃分
(B)關於案件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
(C)損害賠償應適用之規範
(D)便於公法私法立法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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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3), B(1152), C(1597), D(3589), E(0) #2065668

詳解 (共 10 筆)

#3602118

我國係採二元訴訟制度,而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公法事件訴訟之管轄權原則上係由行政法院所審理,其餘則為普通法院所審理,因此區分公法與私法有其必要性存在。

公私法區分理論

(一)區分實益
公私法區分之實益,乃因公法與私法適用的法理及訴訟制度各異,例如:
1.基本權效力之拘束性:公法直接受基本權所拘束,而私法則必須透過第三人效力理論或是間接立法之方式(例如:以違反公序良俗為原理原則之過渡體現)始得受基本權效力之間接拘束。
2.基本原則之不同:公法行為有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而私法行為則講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3.強制執行之方法:公法事件原則上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而私法事件則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4.救濟爭訟之管道:公法事件訴訟原則上係由行政法院所審理;私法事件則為普通法院所審理。
(二)區分理論
然而應如何區辨公法與私法,向來素有多項公私法區分理論,以下分別一一說明之:
1.利益說
以法律所欲保護之利益為區分之標準,若利益為公益,則該法即為公法;反之若欲保護者為私益,則為私法。
此說的缺點在於,公益與私益的區分並非絕對可以一分為二,有時一部法律除了保護私益之目的以外亦蘊含保護公益之意旨在內;另外,公益應如何界定,亦是一困難的問題,並非多數人之利益即謂之為公益。
2.從屬說
此說主要著重於公法之上下隸屬特性,認為若該法規定之法律關係,係不平等的權力服從關係,即為公法;反之,則為私法。
此說缺點在於公法關係並不只限有上下隸屬關係之情形,諸如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契約等,皆無法被此說涵括在公法之列。
3.主體說
認為法律關係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為國家或其他國家高權、公權力主體,則該法為公法;若兩方皆非國家公權力主體,則為私法。
此說最大的問題在於,完全排除了國家可以立於私人地位從事私經濟行為之可能。
4.新主體說
此說為目前的通說,以法規歸屬的主體為判斷之標準,如果是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得為法規所歸屬之主體,則該法為公法;反之,若任何人(包含國家、公權力主體或私人)均得為法規所歸屬之主體者,則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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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284

 公私法區分理論 區分實益 

公私法區分之實益,乃因公法與私法適用的法理及訴訟制度各異,例如:

1、基本權效力之拘束性:公法直接受基本權所拘束,而私法則必須透過第三人效力理論或是間接立法之方式(例如:以違反公序良俗為原理原則之過渡體現)始得受基本權效力之間接拘束。

2、基本原則之不同:公法行為有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而私法行為則講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3、強制執行之方法:公法事件原則上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而私法事件則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4、救濟爭訟之管道:公法事件訴訟原則上係由行政法院所審理;私法事件則為普通法院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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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857

(A)案件之審判權劃分

(1)公法案件→行政法院  私法案件→普通法院

(2)例外:由普通法院審理的公法性質事件(法律別有規定者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律師法、會計師法、民事訴訟法)→產生人民因選錯法院而承擔訴訟不利益之結果

(3)大法官解釋 540 號:「…事件經本院解釋係民事事件,認提起聲請之行政法院無審判權者,該法院除裁定駁回外,並依職權移送有審判權限之普通法院…依法審判, 俾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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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214
(A)案件之審判權劃分→公法:行政法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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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498

wak大的疑惑,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公法以行政法院有審判權為原則,私法以普通法院審判權為原則,但目前國內有十種公法案件的審判權例外分給普通法院,國賠、選舉訴訟等就是例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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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151

我自己覺得啦

這個應該算是學理上的分辨方式和區別實益

因為我國的司法體系尚未完備

行政法院分給普通法院管轄

也是為了紓減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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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262
公私法區分之實益 因公法與私法適用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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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703
沒有人覺得A有爭議嗎有些公法審判是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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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553

損害賠償在公法上通常用國家賠償法,在私法上通常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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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609
刑法呢 不是公法嗎 應該在普通法院審理吧 這樣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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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49655
未解鎖
(D)便於公法私法立法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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