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未成年之監護,其監護人執行職務之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
(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動產
(D)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代理受監護人,就其居住之房屋,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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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2), C(512), D(197), E(0) #1786899
統計: A(63), B(82), C(512), D(197), E(0) #1786899
詳解 (共 4 筆)
#2907558
(A) 民法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B) 民法第1102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 民法第1101條第一項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反面解釋的話,就是為受監護人之利益,還是可以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D) 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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