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生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B)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逾期核定者,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C)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5 日起發生效力。但特 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D)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 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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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 C(783), D(12), E(0) #309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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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395
19 關於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生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 1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B) 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逾期核定者,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C)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5 3日起發生效力。但特 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D)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 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公布或發布


第 32 條
  1.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2.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3.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4.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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