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民為國家賠償後,對於該違法公務員得為如何之處理?
(A)僅得給予行政懲處,不得另行求償
(B)僅得給予行政懲處並移送檢察機關,不得另行求償
(C)均得向該公務員求償
(D)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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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9), C(169), D(2691), E(0) #2937436
統計: A(55), B(89), C(169), D(2691), E(0) #2937436
詳解 (共 3 筆)
#5633842
國家賠償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以致於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由國家負賠償的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3條)。
時效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是時。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以致於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時,由國家負賠償的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3條)。
時效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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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093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3.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4.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3.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4.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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