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共同事業戶與單獨生活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同一處所、有6人以上共同經營之寺廟,得申請登記為共同事業戶
(B)相鄰之單獨生活戶、且具有親屬關係者,應辦理合戶登記
(C)收容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列為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
(D)共同事業戶之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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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1), C(31), D(857), E(0) #2573609
統計: A(247), B(21), C(31), D(857), E(0) #2573609
詳解 (共 3 筆)
#4462256
關於共同事業戶與單獨生活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同一處所、有6人以上共同經營之寺廟,得申請登記為共同事業戶
(沒有限制人數) (B)相鄰之單獨生活戶、且具有親屬關係者,應辦理合戶登記
(想要辦理合戶,一定要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能相鄰)
(C)收容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列為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
(配偶及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兩者在共同生活戶內) (D)共同事業戶之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A):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
、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B):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戶籍法 第19條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B),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第1項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受僱人。
三、學生。
四、收容人。
五、其他成員。
六、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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