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105 年度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得申請扣抵或退稅,但重購後幾年內改作其他 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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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3), C(18), D(486), E(0) #1027409

詳解 (共 2 筆)

#1397975

這題應該是適用所得稅法14-8條喔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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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75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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