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民法規定,有一定關係之親屬,不得結婚。下列何者可以結婚?
(A)四親等表兄弟姊妹
(B)前配偶的父母
(C)舅媽的妹妹
(D)養母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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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65), C(488), D(211), E(0) #491964
統計: A(60), B(65), C(488), D(211), E(0) #491964
詳解 (共 6 筆)
#746046
舅媽 =舅舅的老婆=>旁系姻親3親等
舅媽的妹妹=>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跟自己因無親屬關係
舅媽的妹妹=>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跟自己因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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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375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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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373
A)旁系血親四親等-->根據983條規定,不得結婚
B)直系姻親,姻親關係消滅-->根據983條規定,不得結婚
C)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根據969條規定,非姻親得結婚
D)旁系血親二親等-->根據983條規定,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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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61
B->983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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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056
B)直系姻親及血親都不得結婚,即便婚姻關係消滅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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