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幾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A)二親等
(B)三親等
(C)四親等
(D)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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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29), C(12), D(5), E(0) #804910

詳解 (共 1 筆)

#1170561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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