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指出,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下列何者關於此等內容之說明係正確的?
(A)此等內容係憲律
(B)此等內容係憲法基本原則
(C)可經修憲程序變更
(D)國民大會有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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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5601), C(96), D(20), E(0) #132306
統計: A(185), B(5601), C(96), D(20), E(0) #132306
詳解 (共 5 筆)
#486785
憲法本身可以分成憲章與憲律
憲章就是構成ㄧ部憲法之基本精神
也就是499號解釋大法官所說的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
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
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
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
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因此憲章是不能修改的否則自由民主及將不存
這叫做修憲有界線理論
至於憲律就是一般憲法條文可以任意修改並不會造成自由民主的不存在
有關修憲界限請參照卡爾.斯密特的憲法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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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4
不是,憲章是憲法的基本精神如國體政體保障民權及五權分立等不可違背的。 憲律如總統任期等是有討論更改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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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44
請問憲律是什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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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834
所以憲章,憲律並未明文規定。而是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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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786
A應該改為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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