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根據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藥物廣告主要受到憲法何種權利之保障?
(A)集會及結社自由
(B)言論自由及財產權
(C)人身自由及人格權
(D)人身自由及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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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705), C(21), D(119), E(0) #132309

詳解 (共 3 筆)

#386672
解釋文: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指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就同法第六十六條相關事宜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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