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人民提起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應主動通知其它機關參與協議
(B)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C)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五十日協議不成者,請求權人得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D)賠償義務機關應於協議成立後二十日內,送達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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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1598), C(82), D(476), E(1) #132314

詳解 (共 2 筆)

#112936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第二十六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賠償義務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六、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其損害請求權者,其拋棄之意旨。   七、年、月、日。   

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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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協議書,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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