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中條件之一是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多久時間以上?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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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45), C(9), D(3422), E(1) #132319

詳解 (共 6 筆)

#111117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 20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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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57
一般是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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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11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0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5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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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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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42
原本答案為#,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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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40
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中條件之一是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多久時間以上: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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