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某日警察查獲一行為人甲,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門、窗之工具,應如何處理?
(A)送交警察分局裁罰
(B)送交法院簡易庭裁罰
(C)送交行政法院裁罰
(D)送交警政署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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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2607), C(18), D(4), E(0) #1590118

詳解 (共 5 筆)

#22507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6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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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41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n 者。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n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n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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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836
第63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  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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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4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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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426

依題示,其爭點為刑法與社違法及行政罰法之競合。

三則衍生一行為二罰之爭議。

尚若重複處罰人民,國家制裁權即有逾越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應宜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處理,採吸收(拘留吸收重罰緩吸收輕罰鍰)兼並罰主義(其他種類行政罰)。

揆諸前敘,對人民之裁罰應依法行政原則,故應(送交法院簡易庭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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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8542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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