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哪些情形不得管收義務人?
(A)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B)因管收以致無法出境者
(C)因管收以致學業無法持續者
(D)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E)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63), B(122), C(185), D(3323), E(3330) #1590127
統計: A(3263), B(122), C(185), D(3323), E(3330) #1590127
詳解 (共 5 筆)
#457355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1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不得管收)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A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D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
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停止執行拘留)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2個月者。
二、懷胎滿5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5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