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特殊教育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工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有關該委
員會之描述,何者有正確?
甲、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需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乙、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需審查特殊教育學生交通費補助事宜。
丙、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且委員會之組成需符合性別比例限制。
丁、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可以校務會議代替。
(A)甲、乙、丙
(B)甲、丁
(C)乙、丙、丁
(D)甲、乙、丙、丁。
統計: A(1510), B(63), C(14), D(108), E(0) #1587258
詳解 (共 4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
第 三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甲)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乙)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丙)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丁)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所以國中小、高中、特教學校都在本辦法規定範圍。丁選項錯誤。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