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A) 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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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61), C(1995), D(8), E(0) #406343
統計: A(218), B(161), C(1995), D(8), E(0) #406343
詳解 (共 5 筆)
#673852
護照條例 第19條
持照人或其所持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
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其護照︰
一、持照人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者。
二、持照人身分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三、持照人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權責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
四、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者。
五、護照已申請換發或申報遺失者。
六、所持護照被他人非法扣留,且有事實足認為已無法追索取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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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270
護照條例 第 25 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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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455
護照遺失,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保管期限:三年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未經領取者: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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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42
新修正:護照條例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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