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綜合證券商之最低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沒有分支機構)?
(A)三千萬元
(B)五千萬元
(C)八千萬元
(D)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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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5), C(28), D(306), E(0) #3440399
統計: A(54), B(95), C(28), D(306), E(0) #3440399
詳解 (共 3 筆)
#7098497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每變更一家並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 可證照後,原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減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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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357
證券商管理規則
| 第 9 條 | 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 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每變更一家並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 可證照後,原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減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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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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