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照兒童福利法第 48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身心虐待兒童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幾小時以上之親職 教育輔導?
(A) 二小時
(B) 四小時
(C) 八小時
(D) 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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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4), C(48), D(14), E(0) #3266687

詳解 (共 1 筆)

#6524839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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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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