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身心虐待兒童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幾小 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A)二小時
(B)四小時
(C)八小時
(D)十二小時
統計: A(12), B(963), C(1216), D(168), E(0) #1346398
詳解 (共 7 筆)
最佳解才是對的!
"兒童福利法"早在民國93年就廢止了(不是更名!)
和"少年福利法"(也廢止了)合併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當然內容會不一樣!
兒童福利法第48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現行法規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不得虐待)及第102條(處罰)可以找到(如最佳解)
題目雖然出得不恰當,但答案都是4小時!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樓上兩位找的資料都很棒!
只是考這個真的沒什麼意思..
我相信職場上真的知道的老師,
應該不到 3%..
法令的文字遊戲.. 沒什麼意思..
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題幹之〈兒童福利法〉,經合併、修正、再修正後,目前(2018年)最新法規名稱應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03年5月28日與〈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011年11月30日再次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同日廢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2 條 (摘錄)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第 49 條 (摘錄)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
第 56 條 (摘錄)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身心虐待兒童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幾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