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非公開發行公司收買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B)收買的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之範圍內
(C)該公司收買的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
(D)該公司轉讓於員工之股份,得限制員工在三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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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8), C(66), D(256), E(0) #2116991
統計: A(6), B(58), C(66), D(256), E(0) #2116991
詳解 (共 4 筆)
#5064768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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