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與信託業簽定信託契約之法人委託人,其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至少應超過新臺幣多少元,該信託業得投資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私募之受益證券?
(A) 一千萬元
(B) 二千萬元
(C) 三千萬元
(D) 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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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52), C(124), D(729), E(0) #3333951

詳解 (共 1 筆)

#6419162
1.受託機構得對下列對象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一)對該受益證券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受益證券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受託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國內外之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
(四)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
二、前揭各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資格應由該私募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應募人須配合提供之。私募受益證券轉讓之受讓者,其資格應先由轉讓人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受讓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讓人須配合提供之,未提供者,受託機構不得為轉讓登記。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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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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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私募受益證券之法人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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