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便衣刑警甲當街追捕通緝犯乙,惟乙大喊搶劫,路人丙聽到,誤以為甲要搶劫乙之財物,乃見義勇為持棍棒追擊甲,甲因而受傷。丙之誤認情形乃刑法學理上所謂的:
(A)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B)容許錯誤
(C)構成要件錯誤
(D)禁止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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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1), B(258), C(427), D(203), E(1) #269538

詳解 (共 9 筆)

#80061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誤想」系列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偶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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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241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搞錯事實,即誤認.誤想係列。
容許錯誤,搞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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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62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搞錯事實,誤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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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219
這段好像在哪看過...
第一句只是在講誤想系列的特性而已,它
不是在構成要件出錯,也不是誤認法律的禁止錯誤,而是獨立出來、不同於兩者的類型。除了這種解釋外,我看不出來還有哪裡「獨立」,畢竟誤想的種類很多,舉凡行為人誤認自己有阻卻違法事由均屬之。
誤想XXX=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三階論)=誤認有負面不法構成要件存在(二階論)
此種情形,通說多用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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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138
誤想避難,此既非構成要件錯誤,亦非禁止錯誤,而是一種獨立的錯誤類型,但法律效果在罪責層次上減免故意罪責。也就是說,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行止型態的故意,而只影響罪責型態的故意,亦即:行為人仍具構成要件故意(構成要件不受影響),但欠缺責任(罪責)上的故意;惟行為人的錯誤若係出於注意上的瑕疵者,則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對構成要件及責任之雙重評價)。【這是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論】
綜上所述,通說多以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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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409
哪裡不夠精確...
誤想防衛 誤想避難 誤想依法令行為 誤想業務上正當行為
等誤想系列,都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的層次發生認知錯誤,都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何謂獨立的錯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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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399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事實發生主客觀不一致,in刑§23部份) 搭配『誤想防衛』

最經典的實務請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

一、概說: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之事實存在,但客觀上不存在有阻卻違法之事實,亦即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主觀欠缺構成要件故意,客觀行為已構成不法;客觀該當,主觀沒有】VS反面構成要件錯誤(主觀故意,客觀沒有)

Eg.警員甲在緝捕盜匪時,向乙盤問,因見乙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乙受傷而死,但實際上乙是要從口袋中取煙。

二、效果:

1.成立故意犯(多數說)

依『嚴格罪責理論』之立場,不法意識並非故意的要素,欠缺不法意識並不阻卻故意,只影響罪責,所以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情形,行為人仍成立故意犯,至於欠缺不法意識只影響罪責。

2.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國內多數說)→不成立故意犯

此理論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既非構成要件錯誤,亦非禁止錯誤,所以不影響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但也不應該在不法意識的欠缺上來作處理,而是在罪責的層次,欠缺所謂的「故意罪責」,在法律效果上,應以視其情形是否成立過失犯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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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270
誤想避難是獨立的錯誤類型,按照樓上的說法不夠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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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605
原本題目:1917.便衣刑警甲當街追捕通...
(共 2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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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47747
未解鎖
容許TB=誤想反面容許TB=偶然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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