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甲女以強暴手段強行與鄰家十三歲之男童乙發生性行為,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
(B)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C)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D)第二二七條第三項與幼童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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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246), C(4), D(207), E(0) #269544
統計: A(65), B(1246), C(4), D(207), E(0) #269544
詳解 (共 4 筆)
#926246
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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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180
被害人未滿十四歲之男女 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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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384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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