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甲唆使太太乙湮滅甲自己所違犯之刑事案件的相關證據,乙聽從而為之。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如何論處?
(A)湮滅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C)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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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02), C(459), D(1936), E(0) #269589

詳解 (共 9 筆)

#801248
自己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乃屬必然,要其不為實無期待可能性,故對此並無法條處罰。則自己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犯罪證據若反而處罰,有違法理及刑事政策(共犯罪刑反而重於正犯)。故,針對甲的教唆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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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84

剛剛翻書了一下,這題應該著重於法條中(湮滅或隱匿偽造、變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甲唆使乙之行為,只有乙犯了湮滅證據罪,甲想要隱匿罪證乃人之常情,故不論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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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25
甲有「不自證己罪」〜〜 不自證己罪原則,可說是現代法治國之棟梁,歐洲人權法院將其譽為「普遍被承認之國際標準」,屬於公平審判原則之核心內涵。根據此一原則,任何行為人均無義務以積極之作為協助對於自己之刑事追訴;反面言之,國家機關亦不得強制任何行為人就自己之犯行做積極之證明。

所以,甲無罪。
乙是配偶,有罪。
第167條(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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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202

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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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78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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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543
甲以正犯親自實施都無法構成,更不用說僅作為共犯而教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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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2711
立法者認為,犯罪之人法律無法期待犯罪之人...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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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00
這題答案確定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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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50

請問這題答案為什麼是D不是C呢?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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