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則:
(A)免負
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
(B)應負二分之一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
(C)應負全部返還或償還
價額之責,但不負其他損害之賠償責任
(D)應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外,如有損害,
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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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2), C(68), D(79), E(0) #145834
統計: A(311), B(12), C(68), D(79), E(0) #145834
詳解 (共 5 筆)
#173374
| 第 182 條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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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236
之前發生國外銀行轉錯一筆高額帳款入一名在澳洲留學的馬來西亞女子帳戶內,結果該名女子表示以為是家人匯來的零用金,竟大筆一揮買名牌名車至全都花光光....若依案件內容論,究適用179or182?或許說是182,但依經驗法則推該女子應知曉為意外之財,然其亦可說並不知情...兩者有很大差別....法如此訂竟是方便有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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