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下列哪一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 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B)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C)受有 諭知緩刑之判決確定
(D)違反工作規則,情節輕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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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0), C(0), D(3), E(0) #2477186

詳解 (共 1 筆)

#6417510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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