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A)當事人不明者
(B)當事人拒絕收取送達文書者
(C)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D)對無行為能力人送達者
統計: A(913), B(337), C(7154), D(59), E(0) #346137
詳解 (共 10 筆)
| 第 78 條 |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
| 第 149 條 |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應受送達之人不明時,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B)送達之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者,應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一律不得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C)寄存送達係指將文書交由郵政機關代為寄送,如不能送達,應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法院,以為送達
(D)公示送達得依申請為之,但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延遲,亦得依職權為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101 年 - 101年 移民特考三等行政法#7671答案:D
行程法第78條第1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選項A,人 應改為 處所
(B)行程法 第68條 :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C.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II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III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為之
(B)由郵政機關送達者,皆應為掛號
(C)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行政機關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政機關為送達人
(D)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答案:D
行政程序法
67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68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檔案、傳真或其他電子檔案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69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八條 (公示送達之原因與方式 )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