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能作為基本權利之主體?
(A)未成年人
(B)外國人
(C)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D)行政院
統計: A(236), B(594), C(1440), D(3894), E(0) #1458269
詳解 (共 10 筆)
權利主體︰指有權行使某一權利內容的人。法律上用「主體」二字,通常指 「人」。
權利客體 :指當權利主體行使某一權利內容時,該權利內容發生的存在對象。「客體」二字,通常指「物」。
釋字486:「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
晚近公法人已被肯認為亦得為基本權利主體
給樓上 有摩友整理的,參考看看喔~
基本權之主體:
(一)自然人:(A)大學生
(二)法人:
1.私法人=>(B)私人公司
2.公法人:原則上不得作為基本權的主體(行使公權力時),例外為
(1)公法人基於私人地位而主張私法上之權利時(ex.訴訟權)
(2)公法人之存在係具有受特定基本權利保護之目的,則該公法人亦得因此享有基本權利
3.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
國立大學:行政機關(但有學者認為公立大學得主張學術自由之基本權利保障)
※※另外,根據「機關人格否定說」,國家(中華民國)才是權利主體,行政院不是人只是國家的左右手; 就好比台北市是人,但台北市政府不是人,既然不是人當然就不是權利主體!
(A)、(B)均是自然人
(C)是公法人
現有之公法人:
1、國家:中華民國
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ex:台北市)、縣市(ex:屏東縣)
3、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桃園區、那瑪夏區
4、各類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
本來還有一個農田水利會,但已於今年一月改成公務機關了。
(D)行政院是行政機關,ex:台北市是公法人,台北市政府是行政機關
(C) 行政法人 是 【公法人】
(D) 行政機關
樓上 明明就還沒改
名 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7/1280099/
後年10月才要改
藝科災運通 -------1顆宅運通(1顆叫做宅運通的排便藥)
覺得爛 但好記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