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屬於共同訴訟?
(A)原告甲訴請被告丙賠償損害
(B)原告甲訴請被告丙、丁賠償損害
(C)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賠償損害
(D)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丁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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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54), B(218), C(435), D(187), E(0) #1023202

詳解 (共 9 筆)

#1289696
民事訴訟法第53條 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53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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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693

共同訴訟: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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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828

老實說 有時候真的簡單到會懷疑自己是不是哪裡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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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896
共同--1個告2個,2個告1個,2個告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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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117
原告 / 被告  其中一方為2人以上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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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165

都共同了…告人二個或被告二人,起馬要三個人吧..

A秒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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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988
共同訴訟:一人告數人、數人告一人、數人告數人
(A) 原告甲訴請被告丙賠償損害→單一訴訟
(B) 原告甲訴請被告丙、丁賠償損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 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賠償損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D) 原告甲、乙訴請被告丙、丁賠償損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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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039
我們都有被害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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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767
懷疑人生。可能自己不熟!還在這題想那麼久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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