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以普通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不得就其抵押 物取償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不及於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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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694), C(49), D(16), E(0) #2909930
統計: A(72), B(694), C(49), D(16), E(0) #2909930
詳解 (共 5 筆)
#5446780
A: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兩個起算點: 知悉、事實發生
最高法院99年第7次 民事庭會議:未定清償期的消費借貸契約,消滅時效自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
兩個起算點: 知悉、事實發生
最高法院99年第7次 民事庭會議:未定清償期的消費借貸契約,消滅時效自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
B: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C:
C: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通說認為 此規定是抵押權的除斥期間,為了要盡快確定法律關係
D: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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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818
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
超過債務人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倘債務人主張債權不存在,於法自有未合。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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