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倘若於文件中關於一定數量同時以文字、號碼為一次或數次表示,如
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若該數量係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文字最低 額為準
(B)倘若該數量係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不同時,以號碼最低 額為準
(C)倘若該數量以文字及號碼各表示一次,而彼此不一致時,以文字 為準
(D)倘若當事人同時以號碼及文字重複為數次之表示而其表示彼此不 相同時,實務上皆以總體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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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11), C(73), D(577), E(0) #2909933
統計: A(64), B(111), C(73), D(577), E(0) #2909933
詳解 (共 3 筆)
#6351370
實務上發生關於一定之數量,以號碼與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各不相同,如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時,究應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抑以兩者之最低額為準之法律問題,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號討論意見: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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