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試驗買賣不適用民法第 373 條危險負擔之規定
(B)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惟 買賣標的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者,不在此限
(C)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賣於乙,過戶後交屋前,A 屋遭無名火焚 毀,因甲、乙約定危險負擔自過戶時起便移轉予乙,甲要求乙仍應 支付買賣價金。惟因甲尚未交付 A 屋,故乙無須支付價金
(D)甲將 A 冰箱出賣於乙,約定送到新北市住家。後來乙與甲合意變更 清償地為基隆市。甲遂將 A 冰箱交付給貨運行丙運送,運送途中發 生大地震,A 冰箱被巨石砸毀。依民法規定,乙無須支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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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74), C(127), D(309), E(0) #2909939
統計: A(116), B(174), C(127), D(309), E(0) #2909939
詳解 (共 9 筆)
#5539854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契約沒有成立)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契約有成立)
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A) 試驗買賣不適用民法第 373 條危險負擔之規定>>>從上面條文可得知有適用交付後的效力
(B)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惟買賣標的物之權利尚未移轉者,不在此限>>>亂寫
(C)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賣於乙,過戶後交屋前,A 屋遭無名火焚 毀,因甲、乙約定危險負擔自過戶時起便移轉予乙,甲要求乙仍應 支付買賣價金。惟因甲尚未交付 A 屋,故乙無須支付價金>>>373條但書,所以乙仍須支付價金
(D) 甲將 A 冰箱出賣於乙,約定送到新北市住家。後來乙與甲合意變更 清償地為基隆市。甲遂將 A 冰箱交付給貨運行丙運送,運送途中發 生大地震,A 冰箱被巨石砸毀。依民法規定,乙無須支付價金>>>A冰箱只有一台,於交付前已滅失,所以構成給付不能,當然不用支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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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991
第373 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危險負擔
一.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債之標的無法實現時,此項不利益(危險)應由何方當事人承受負擔者。
二.又在一般債之關係,「危險」可分二種:給付危險、價金危險。在買賣契約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負擔給付危險,而出賣人則負擔價金危險。因而當發生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因買受人負擔給付危險,故出賣人可免給付義務;又因出賣人負價金危險,故買受人可免價金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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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196
試驗買賣
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民法第384條),故試驗買賣為一種附條件的契約。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85條)。為明確契約的成立,不使之久不確定,民法第386條規定:「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又依民法第387條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民法第384條),故試驗買賣為一種附條件的契約。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85條)。為明確契約的成立,不使之久不確定,民法第386條規定:「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又依民法第387條規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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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91
啊啊啊這是考中文啊
出貨前就新北改送基隆,
自然沒有「請求送到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清償地就是基隆,買賣標的物滅失危險沒移轉,仍由出賣人負擔。
出貨前就新北改送基隆,
自然沒有「請求送到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清償地就是基隆,買賣標的物滅失危險沒移轉,仍由出賣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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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93
啊啊啊這是考中文啊
出貨前就新北改送基隆,
自然沒有「請求送到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清償地就是基隆,買賣標的物滅失危險沒移轉,仍由出賣人負擔。
出貨前就新北改送基隆,
自然沒有「請求送到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清償地就是基隆,買賣標的物滅失危險沒移轉,仍由出賣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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