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
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B)行政罰之處罰對象,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規則定之
(C)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設限制之要件,即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D)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
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僅得以法律規定,不得再為授權
統計: A(662), B(506), C(1398), D(3426), E(0) #1483660
詳解 (共 10 筆)
(D)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 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僅得以法律規定,不得再為授權
行政罰之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之對象。立法者並非不得就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課特定人防止之義務,並因其違反此一防止義務而使其成為行政處罰之對象。是行政處罰之處罰對象規定,亦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為符合法治國家處罰法定與處罰明確性之要求,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命令訂之。又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其歸責方式,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之程度,亦應另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特別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至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內容,均應符合比例原則,自不待言。
釋字第 638 號
解釋爭點
86.5.1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規則第8條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期限補足第二條所定持股成數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法人負責人;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代表人(第二項)。」其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乃就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而應依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時之處罰對象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數時之歸責方式所為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失其效力。
理由書
罪刑法定原則:
刑事處罰必須以 法律 加以規定 ----->習慣法禁止原則
刑事處罰.必須法律 針對該行為 ----->類推適用禁止
刑事處罰.必須 明確 加以規定 ------>罪刑明確性原則
A選項後段: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 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刑事處罰.必須 行為時 即加以規定 ---->法不溯及既往
----------------------------------參考自手邊的書
(D)釋字638號
選項A
釋字第 680 號
爭點: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解釋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選項C
大法官解釋505號
爭點:
財政部就增資擴展設備申請獎勵先辦登記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於第三條獎勵項目及標準之生產事業,經增資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之設備者,得就同條項所列獎勵擇一適用。同條例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復規定,增資擴展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四年者,應於其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應附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此與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係屬兩事。財政部六十四年三月五日台財稅第三一六一三號函謂: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獎勵,應在擴展之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以前,辦妥增資變更登記申請手續云云,核與前開施行細則之規定不合,係以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加限制之要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應不予適用。
理由書: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發行新股,收取股款,即得由公司運用,其由公司用以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並非法律所禁止,此與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係屬兩事,聲請人辦妥增資變更登記手續尚非該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之前提要件。
第31條(登記之效力)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白話- 法獎勵增資, 行政規則要求申請增資者1年內先來做變更登記
公司認為, 增資是增資, 登記是登記, 這是兩回事.
想到...不一定要登記的概念
釋字第 638 號 理由書
又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其歸責方式,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照),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之程度,亦應另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特別規定,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至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內容,均應符合比例原則,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