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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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62), C(6505), D(908), E(0) #1483665

詳解 (共 9 筆)

#2600877

(A)、(B)地方制度法無解散議會和地方首長不信任案

(C)地方制度法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原則上應予執行
地方制度法3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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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122
地特3等考得好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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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9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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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315

(D) 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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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997

(自我筆記

行政機關覺得窒礙難行時:

中央覆議案:15日

地方議會: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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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828
比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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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346

(A) 錯誤:地方制度法無「解散議會」制

  • 解析: 地方首長並沒有「解散議會」的權利。在地方自治的層次,行政首長與議會代表皆為民選,兩者具有抗衡關係,但不存在如同中央層次的「解散權」。

(B) 錯誤:地方制度法無「不信任案」制

  • 解析: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但在地方自治層次,議會不能對首長提出不信任案。若要罷免首長,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由選民發動。

(C) 正確:法定的覆議程序

  • 法源: 《地制法》第 39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後續: 若議會覆議後維持原議(出席議員 2/3 以上維持原議),市政府原則上應即接受。

(D) 錯誤:程序錯誤

  • 解析: 窒礙難行時應先送「覆議」,而不是直接送行政院「核定」。只有在議會做出覆議決議後,若市政府仍認為該決議「違背上位法規」時,才會進入報請上級政府撤銷或核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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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方制度法39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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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1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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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制度法無解散議會和地方首長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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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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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礙難行 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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