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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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60), C(6480), D(906), E(0) #1483665
統計: A(52), B(260), C(6480), D(906), E(0) #1483665
詳解 (共 8 筆)
#2600877
(A)、(B)地方制度法無解散議會和地方首長不信任案
(C)地方制度法第39條(議決案窒礙難行之處理及覆議時限、處理)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原則上應予執行
地方制度法3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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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122
地特3等考得好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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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315
(D) 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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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997
(自我筆記
行政機關覺得窒礙難行時:
中央覆議案:15日
地方議會: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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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828
比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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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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