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區段徵收之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50
(B)45
(C)4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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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5), B(375), C(191), D(28), E(0) #1712458
統計: A(2535), B(375), C(191), D(28), E(0) #1712458
詳解 (共 5 筆)
#5635581
土徵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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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987
土徵 第39條1項: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土徵 第39條2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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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772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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